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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行消费创新——全国政协委员袁亚非

发布时间:2014-03-10来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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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最终环节,是社会需求的直接体现。将需求转化为消费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经济部门的普遍参与,因此,消费创新对于推动经济转型与深化改革有着十分突出的意义。推动消费创新,有利于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扩大改革开放,有利于提高生产领域的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与缓解社会矛盾,将从宏观的国家层面、中观的产业层面、微观的企业与消费者层面统筹推动实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宏伟目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需求创造的主体,应当发挥推动消费创新,提高经济发展的核心作用。而民营企业顺应市场需求而产生,在市场竞争中生存,更能适应市场需要,拥有更强的创新动力。因此,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行消费创新,将有效衔接消费供需两端,有利于产品与要素市场更好地响应消费需求变化,有针对性地、高效率地进行产品创新与要素利用,增强推动消费创新点的合力,进而提高我国产业整体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

对此,建议如下:

1.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多途径、多方面实现消费创新。

积极构建有效的消费创新政策激励体系。对现有的相关创新政策法规进行梳理,系统制定民营企业消费创新激励政策体系。一是增加促进创新的制度供给,由重点扶持逐步转为普惠性政策为主的支持方式,引导和激励企业从引进吸收创新、系统集成创新、原始创新等多种途径实现消费创新。二是鼓励和支持企业从消费观念、消费内容、消费手段等多方面实现消费创新。积极培育新兴业态及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品牌意识,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等方式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2.人才政策落实到位,为民营企业输送消费创新急需人才。

企业进行消费创新,需要各方面高素质、复合型的专业人才,而实际上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人才这一核心创新资源严重不足。以江苏为例,全省38万研发人员中,50%集中在高校院所,50%集中在大中型企业,面广量大的民营小企业基本没有专门的研发人员。而我国各地近年来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也往往偏向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大型企业,政府要适当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为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创造条件。

3.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障消费创新企业的合法权益。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规的缺损,对违法侵权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够,致使侵权违法成本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行为,挫伤了企业自主原始创新的意愿。尤其是产品研发之外的企业创新成果,如商业模式创新、营销模式创新、管理模式创新、品牌策划创新等方面,知识产权原创企业的合法权益基本上得不到保护。因此,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企业消费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如参考发明和产品创新的保护机制,对消费创新的原创企业实行一定时间的“专利”保护等。二是在现有各类科技奖励扶持资金中,调整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原始创新企业的扶持力度。

4.借助城镇化发展,为民营企业创造高质量大规模的消费需求。

一是充分发挥民营资本在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城镇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公共产品方面积极引入民间资本,推进民营企业在参与城镇化建设中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投资审批、土地、财税扶持方面的公平待遇,构建政府和民间共同投资的新格局。二是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破除制约我国城镇化合理发展的制度难题。三是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激发中小城镇活力。调整县域经济产业结构、提升县域经济的国际国内开放度,在此过程中,同样重视民营资本的作用,创造良好环境吸引民营资本进入。

5.加快消费金融体系建设,提高金融对消费创新的支撑力度。

一方面要针对消费金融,制定和完善区别于传统金融业务的差别化监管政策。一是降低对信用卡未使用授信额度耗用资本的监管要求;二是放开对信用卡小额贷款功能的限制,使之同时具备循环贷款和小额贷款的功能;三是逐步开展消费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试点;四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对信用卡项下的消费税收进行优惠;五是监管层逐步给予商业银行等在消费金融的可消费限额、消费信贷利率水平以及资金使用方式等方面更大的自主性,提高商业银行等发展消费金融的意愿和能力,完善国内消费金融的产品种类和功能。另一方面要降低准入门槛,推动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促进消费金融进一步发展。在监管手段可行、安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建议监管机构适当降低消费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如降低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人总资产等要求。从而更多引入民间资本,支持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相互竞争,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信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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